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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七萬補助懶人包!勞工在職進修補助辦法

    三年七萬補助攻略!勞工在職進修補助辦法

    1.我要怎麼申請三年七萬補助方案?
    上課後,訓練單位會將補助申請書給學員填寫,結訓後由訓練單位代為申請,經分署審核後約訓後1至2個月左右,由政府核發退款至學員本人帳戶
     
    2.只有投保勞保才能補助嗎?工會、漁會、農會可不可以?
    可以。
    三年七萬方案凡年滿15歲以上,在「開訓當日」具有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含漁保)、農保被保險人身分就可以受到補助喔!
    ※重要提醒:以下三種狀況不符合補助資格:
    (1)投保於訓字保(參加職前職業訓練中)
    (2)裁減續保:因任職單位裁減資遣而終止勞動契約退保後,於原投保單位以自費方式加保者
    (3)因工作中遭受職業傷害無法繼續工作,而終止勞動契約退保後,於原投保單位以自費方式加保者
     
    3.公務員或是繳國民年金可以補助嗎?
    不可以。投保公務人員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者,均不具有方案所規定的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所以無法補助。
     
    4.如果開訓日是有符合補助資格,但課程中離職退保了可以領到補助款嗎?
    可以。補助資格認定為「開訓當日」,課程中轉換跑道離職退保了,只要缺席時數未超過課程總時數的1/5、取得結訓證書、完成填寫學員意見調查表就可以領到補助款。
     
    5.如果我報名的時候有符合補助資格,但開訓日離職退保了可以領到補助款嗎?
    不可以。補助資格認定以「開訓當日」為基準,開訓當日不具有相應資格就不能上課受到補助。
     
    6.三年七萬的補助費用怎麼計算?
    以學員初次參與之課程的開訓日起算3年,期滿後自再次參與前開計畫的課程開訓日起重新起算。
    ※簡單換算範例:
    小恩以在職勞工身分於初次參加本方案107/1/2開訓之課程,所以可以獲得三年七萬補助額度的區間為107/1/2起至110/1/1止。
    期滿後,以再次參加課程的開訓日重新計算,也就是說,如果小恩在110/3/3再次參加課程,新的三年七萬區間為110/3/3起至113/3/2止,以此類推。
     
    7.要怎麼查詢我的補助金額還剩下多少錢?
    請至在職訓練網首頁-「會員專區」登入-點選「補助額度使用情形」查詢。(如下圖)
    8.可以重複上同樣的課程嗎?
    可以,本方案並未限制學員的參訓次數,如果認為想要再次進修相同類型的課程也可以。
     
    9.如果我是開課後才遞補上的備取學員,未到課的部分也會被認為是缺席嗎?
    會。如果於開訓日後遞補上課,但該課程已開始上課6小時,該6小時仍會被計算為缺課時數內。所以在決定遞補參訓前應注意未上課時數是否有超過總時數的1/5,以及自己的時間是否可以安排好整個訓期,以免參訓後卻無法領取補助。
     
    10.我有可能會因為工作造成遲到或是需要請假可以嗎?
    可以。三年七萬方案只要缺席時數不超過1/5即可(不分假別)
    ※小提醒:最小請假單位是0.5小時,請各位妥善使用。
     
    11.如果我剩下的額度已不足一門課程的訓練費用,可以用剩餘款項申請補助嗎?
    可以。3年期間如果最後課程補助額度已超過7萬元,只會撥付學員補助經費剩餘的額度,超出補助額度的訓練費用須由學員負擔喔 !
    ※簡單換算:三年內小恩已經使用了6萬5,000元的額度,但目前參加的課程總訓練費用是1萬元,依身分別小恩可以受到80%的補助,原本補助是8,000元,但小恩只剩下5,000元的補助額度,所以此堂課只能獲得5,000元的補助,超出的3,000元小恩需要自行負擔。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參訓學員須知

    一、 補助資格:
    (一) 一般對象(補助 80%訓練費用)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含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投保者)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以開訓日為基準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本國籍(須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須檢附配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且記事欄不得省略)。
    3.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或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符合第三項者須檢附臺灣地區居留證,符合第四項者須檢附外僑居留證及工作許可影本)。
    4.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須檢附臨時停留許可證及聘僱許可影本)。
    (二) 補助 100%訓練費用者適用對象除符合前開一般對象之資格仍須符合:包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六十五歲以上者、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以上均應依規定檢附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 應備文件:
    學員應提供之資料包括: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郵局/銀行存摺封面影本(須為參訓學員個人新臺幣存摺,補助費用由訓練單位代轉者免附)。
    3.補助全額訓練費用適用對象證明文件。
    4.學員基本資料表。
    5.補助學員參訓契約書。
    6.學員補助申請書。
    7.勞工保險局之投保明細表(如無法於資訊系統自動勾稽時,得要求學員自行檢附開訓當日仍在職之就保、勞保或農保投保明細表影本代替)。
     
    三、 退費規定:
    (一) 學員報名並完成繳納訓練費用後,訓練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學員可申請退費(退費比例依本方案規定):
    1.因故未開班或未能如期開班、因訓練單位未落實參訓學員資格審查,致有學員不符補助資格而退訓者。
    2.變更訓練時間、地點或其他重大缺失等,致學員無法配合而退訓者 。
    3.訓練單位因涉及刑事案件經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致學員無法於結訓後六個月內取得訓練補助費。需匯款退費者,訓練單位應負擔匯款手續費用。
    (二) 學員如已繳費,因個人因素(包含不符補助參訓資格)退訓者,學分班依教育部退費標準規定辦理。非學分班者,於開訓日前退訓者,訓練單位最多得收取核定訓練費用之 5%;已開訓但未逾訓練課程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訓練單位應退還核定訓練費用 50%;於已逾訓練課程總時數三分之一時退訓,不予退費。需匯款退費者,學員應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扣除。
     
    四、 上課注意事項:
    (一) 上課前,應確實親自簽到;下課後,亦請確實親自簽退,不可事後補簽(簽名以中文正楷簽全名)。若有遲到或早退時,務必親自於簽到表上加註時間。每次上課開課 15分鐘內到課,不計遲到缺席時數;開課 15分鐘後到課者,自第 16分鐘起,須登錄 0.5小時缺課時數,往後每 30分鐘內未抵達上課地點者,須加登錄 0.5小時缺課時數。為珍惜職訓補助資源,應準時到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訂相關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二) 若有同時參加多項訓練課程,學員應自行注意上課時間勿重疊,以免影響補助費之申請。
    (三) 未出席之課程應完成請假手續,經查有未出席卻簽到情形者,除當次課程不予補助外,二年內參加本方案亦不再予補助。
    (四) 不可代他人簽名亦不可請他人代為簽名,以免觸犯偽造文書等相關刑責。
    (五) 不可提供個人資料供他人參訓,也不可冒用他人名義參訓,以免觸犯刑責。
     
    五、 其他不得申請補助事項:
    (一) 每一學員 3年內補助額度為新臺幣 7萬元,超出額度部分,不予補助。學員可於本方案報名資訊網點選:補助金申請查詢,了解本身已參訓之課程及使用之額度。
    (二) 前開 3年內補助額度為新臺幣 7萬元,係指以訓練班次之開訓日計算,3年合計補助金額最高 7萬元,期滿後自再次參與之「首次課程開訓日」起重新起算。
    (三) 參加失業者職前訓練期間,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勞保投保證號前2碼數字為09訓字保之參訓學員),及學員投保狀況檢核表投保證號前3碼為075、175、076或註記有裁減續保、職災續保者之參訓學員,不予補助訓練費用。
    (四) 學員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1.未取得結訓證書。2.學員缺課時數超過總訓練時數五分之ㄧ以上。3.未填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
     
    六、 違反規定處分方式:
    (一) 經分署調查、檢察官偵查起訴、緩起訴或司法機關判決等,得知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之學員有下列情事之ㄧ者,分署應不予核發補助及停止補助二年,已撥付補助者應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以書面限期繳回,逾期未繳回者移送行政執行:
    1.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參加訓練或申領補助。
    2.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二) 經分署調查、檢察官偵查起訴、緩起訴或司法機關判決等,得知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之學員,於參訓期間實際到課情形與簽名內容不符、代他人或請他人代為簽名者,分署應不予核發補助及停止補助一年,如已撥付補助者,應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以書面限期繳回,逾期未繳回者移送行政執行。
     
      七 、學員權益:
    (一) 除原定訓練費用外,訓練單位不得因進行訓練課程之理由,以任何名目向學員收取額外費用。「學分班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二) 訓練單位應依原訂訓練計畫之課程大綱、教材及訓練總時數不得變更,另師資、上課地點等辦訓,除依本方案規定報經各分署同意外,不得任意變更。
    (三) 訓練單位對於學員提供之個人資料,應負保密之責任。
    (四) 訓練單位應協助符合補助資格之學員申領訓練補助費。
    (五) 訓練單位對於場地、教具及設備等,應提供必要之警示標語、安全防護或意外險,室外教學課程應有平安意外險(含醫療)。
    (六) 訓練單位辦理退費時,應於一個月內將費用退還學員。
     
      八、 其他:
    (一) 學員於受訓期間或結訓後應配合勞動力發展署及其分署辦理不預告訪視
    (二) 學員至少應於結訓前至本方案報名網站填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或者提供書面意見交由訓練單位協助。
    (三) 學員於結訓三個月後至第四個月,仍需配合訓練單位填寫訓後動態調查表。
     
     
    若有相關建議,可向訓練單位反映(聯絡電話:03-3378075,e-mail:a54tc@ma17.hinet.net)
服務信箱:a54tc@ms17.hinet.net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180號4樓 TEL:03-337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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